其他醫療照護場所之重要電力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為電池系統或發電機系統,並依第九章第一節規定裝設。
二、設有緊要診療區,或有必要裝設電力維生設備者,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二條至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33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四節 醫療照護場所 › 第二款 重要電力系統
第633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四節 醫療照護場所 › 第二款 重要電力系統
第6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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