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內病患診療所需之照明、用電設備或器具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者,應依第六百二十五條及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分成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24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四節 醫療照護場所 › 第二款 重要電力系統
第6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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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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