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
但為下列情形者,不需位於用戶配線系統:
(一)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三)電池系統或整合於設備之自給式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