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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95條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
- 第496條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XP)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但該設備標示適用第二類場所者,不在此限。
- 第497條適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
- 第498條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二)MI電纜,搭配適用於…
- 第499條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採取下列規定之一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
- 第500條第二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
- 第502條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應裝設於適用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依其特定責務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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