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一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第496條 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XP)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但該設備標示適用第二類場所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