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
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