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7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一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第497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一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第4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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