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2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之一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三款 設備 第318-26條 第三類場所之蓄電池充電設備,應裝設於隔離之房間。該房間應以不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襯裡,且房間之結構應防止達引燃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且應有良好之通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