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27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之二存在爆炸性氣體之0區、1區及2區 第318-27條 存在爆炸性氣體,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0區、1區及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