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區、1區及2區存在爆炸性氣體場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得採用下列保護技術:
一、耐壓防爆「d」:得用於1區或2區。
二、吹驅及正壓: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1區或2區。
三、本質安全「i」: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0區、1區或2區。
「i」又再細分為ia、ib及ic。
四、保護型式「n」:得用於2區。
「n」又再細分為nA、nC及nR。
五、油浸「o」:得用於1區或2區。
六、增加安全「e」:得用於1區或2區。
七、模鑄構造「m」: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0區、1區或2區。
八、粉末填充「q」:得用於1區或2區。
九、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得用於保護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其裝設規定如下:
(一)當利用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作為保護技術時,待偵測氣體名稱、裝設位置、警報及停機準則及校正頻率等,應以文件建檔。
(二)裝設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之場所,得使用下列規定之設備:1.通風不良之場所:因通風不良而劃分為1區,得使用2區之電氣設備。
但裝設於此區之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應經設計者確認其物質分群適用於1區。
2.建築物內部:位於2區,或有開口連通2區之建築物,其內部不含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者,得使用適用於非分類場所之電氣設備。
但裝設於此場所之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應經設計者確認其物質分群適用於1區或2區。
3.控制盤內部:控制盤裝有使用或測量易燃性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之儀器者,其內部得使用適用於2區之電氣設備。
但裝設於此場所之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應經設計者確認其物質分群適用於1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