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依下列規定:
一、電力加熱之用電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
二、用電設備以電動機驅動者;其電動機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十八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十六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21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之一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三款 設備
第318-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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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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