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法規: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