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執行包裝作業之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二、防濕用包裝設備。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四、半自動或自動印字設備。五、迴轉工作臺或普通作業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