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安裝或布署地點,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我國境內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我國境內特定處所,不在此限。
前項安裝或布署地點如有變動,申請人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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