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稱抵減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