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12條 法規: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