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所稱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其種類如下:一、鉀。二、鈉。三、烷基鋁。四、烷基鋰。五、黃磷。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八、金屬氫化物。九、金屬磷化物。十、鈣或鋁的碳化物。十一、三氯矽甲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