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所稱易燃固體,其種類如下:一、硫化磷。二、赤磷。三、硫磺。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μ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μ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毫米篩網者。七、三聚甲醛。八、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