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1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21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礦區減區、合併或分割,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理由書一份。三、礦區圖五份。四、新舊礦區關係圖五份。五、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六、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七、如為採礦權,應送礦牀說明書圖五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