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19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19條 採礦權者申請採礦權展限,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三、重新繪製之礦區圖五份。四、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五、礦場環境維護計畫五份。六、礦牀說明書圖五份。前項申請展限礦區內如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