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者申請採礦權展限,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重新繪製之礦區圖五份。
四、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五、礦場環境維護計畫五份。
六、礦牀說明書圖五份。
前項申請展限礦區內如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