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者申請探礦權展限,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探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重新繪製之礦區圖五份。
四、探礦實績報告書五份。
五、探礦構想書圖五份。
前項申請展限礦區內如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礦場關閉計畫五份。
二、礦業用地位於私有土地者,為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同意文件;位於公有土地者,為土地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