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礦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母法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10條 探礦權者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礦質時,應於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報礦業簿,並檢具礦質種類數量表及完成繳納礦產權利金後,始得出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