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