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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越出礦區以外採礦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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