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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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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7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7條
法規: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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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應每五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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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過去經驗對可能發生礦災之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及風險評估,進行調…
第3條
前條之資料種類如下:一、露天礦場(含已廢業礦場)之採掘場、捨石場、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位置、高度、範圍、開發年代及原堆置…
第4條
第二條之資料涵括區域如下:一、各地露天礦場(含已廢業礦場)之採掘場、捨石場、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一百公尺範圍內。二、各地…
第5條
有關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於蒐集後應予彙整分析,並建立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
第6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應每五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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