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之資料種類如下:一、露天礦場(含已廢業礦場)之採掘場、捨石場、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位置、高度、範圍、開發年代及原堆置方式。二、石油天然氣之生產井與廢棄井之位置及深度。三、煤礦與地下礦場之開發中與已廢棄坑道之位置、深度、範圍及斷面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