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8條 法規:地質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地質調查制度 第8條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地區土地之開發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質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