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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為建立全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其調查內容如下: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
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
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
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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