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建立全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其調查內容如下: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