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6條 法規:地質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二章 地質調查制度 第6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