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4條 法規:地質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地質調查制度 第4條 為建立全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其調查內容如下: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