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10條 法規:地質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地質調查制度 第10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