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母法 第8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備具之書件如下: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之影本各二份。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應併同前項各款文件各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