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其他相關專業技師,指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礦業安全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測量技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技師。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技師,僅得就其執業範圍執行簽證;承辦之土石採取計畫內容超出其執業範圍者,超出之部分應交由具有該專業技術之執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