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母法 第3-1條 土石採取人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七項規定,同意土石採取專區內被徵收土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為土石採取人之合夥人時,土石採取人應出具其同意書,並檢具合夥契約,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