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