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如下:一、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二、公害之防制及防治。三、作業安全管理及自動安全檢查。四、土石採取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實施。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執行。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