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入監獄辦理接收時,發現受刑人有不符前條各款事項者,應請移出監獄接回之。
前項受刑人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或最近一個月內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情形者,移入監獄應先行收容,施以適當醫治,並為下列處置:
一、經醫師評估健康狀況已有顯著改善者,得檢具診斷證明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由移出監獄接回。
二、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移送病監或依本法第六十三條保外醫治。
移出監獄應將前二項情形陳報監督機關。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