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