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