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關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監督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經當事人同意後,公開於監督機關之網站,並適時更新,作為遴選擔任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考。前項人才庫之建置,監督機關應多元化徵詢各相關機關(構)、學校、專業團體推薦、或接受該當專家學者自我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