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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現任職於監督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或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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