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二、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