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6條 法規: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看守所於被告入所時,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