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調查事項依下列方法為之:一、直接調查: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或晤談之方式實施調查,記錄於調查表,並由實施調查者簽名。二、間接調查: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個人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三、心理測驗:施以智力、行為及情緒等測驗。前項心理測驗項目得依調查需求擇定之,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被告係經法院或檢察官命具保,因覓保中而受羈押者,或羈押未達七日者,第一項調查得以簡式方式為之。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調查及前項簡式調查之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