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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
修正時,亦同。
前項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以書面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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