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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看守所應設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組成。
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經看守所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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