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一、名籍資料。二、身心狀況。三、犯罪前科及狀況。四、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五、社會福利、保護及扶助需求。六、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七、其他可作為生活輔導參考事項。前項調查資料,於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除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附送者外,得依情節將相關資料一併移交監獄作為調查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