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法規: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者,其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