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2條 法規: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看守所 看守所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